工商局:律师查档,请拿出法院的立案通知书……
文|庄志明律师
这个不是新话题,但老话题一样可以写,就看如何写出新意了。
笔者今天上午到Y市工商局(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)查某公司的工商档案,在我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证的情况下,档案室的工作人员问我有没有法院的立案证明。其实来之前,我就知道,大概率她们是要问这个的,之所以还要来,是碰碰运气的。我说没有,她们说,没有立案证明不好查。
其实,工商局查档以前很长时间是不需要提交什么立案证明的,后来不知道刮了什么邪风,非得要法院的立案证明才好查。
工商局要求律师提供法院的立案证明的做法,我一直感到很好奇,律师去查档案要法院的立案证明,法院又不是律师的领导机构,凭啥要法院的手续,才能开展查询工作,这逻辑很难行得通。
再者,查询前得有起诉的立案证明,这两个事放一起,就好比,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。鸡是哪里来的,蛋孵出来的;蛋又是哪里来,鸡生出来的;哪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?你问我,我问谁啊?
立案证明(很多时候法院就是立案也不给立案证明的)是案件进入诉讼的标志,而在立案前对于原告来说肯定要对案件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,查询工商档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一个方法。那现在问题来了,查档很可能就是为了诉讼,现在还没进入诉讼,哪来的立案证明?这不就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?
所以,从这个方面来说,工商部门在查档前设置一个立案的前提条件,实际让律师陷入一个怪圈,一个很难破解的怪圈。
我是一个和蔼谦虚的人,在外不惹事,不生气。遭遇工作人员拒绝后,我找了分管档案的领导,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说法基本一致。为表明我的主张,我拿出Y市《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,这是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,该规定是包括Y市工商局在内的诸多部门联合发布的,规定并未要求律师查档要提供立案证明。
但领导认为,这个规定对工商局来说很冤很憋屈,工商局根本就不想参与联合出文,都是法制办做老好人,参与部门出于情面……其实我深谙其道,联合出文看起来声势浩大,其实经常假大空,执行起来还不如一两个部门出文呢。多头多管,最后谁也不管,谁也不重视。
在我为这个事纠结,东奔西跑时,已近饭点了,我特意巡查了几个办公室,发现工商局里同志们工作的干劲很足,工作气氛很浓厚,没有三心二意准备回家吃饭的姿势,我感到很满意,进入新时代,广大公务员的工作态度端正了,说话也和蔼可亲了,这个要点赞。
虽说沟通未果,我也不能对他们的接待态度不满啊,因为他们有上峰省工商局的规定《企业档案及信息资料查询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查询办法》),1999年12月22日发布的,哇塞,99年,我还挎书包上学呢。
《查询办法》对律师查询是如此规定的:律师事务所(法律服务所)在代理诉讼活动中,凭法院的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(法律工作者证件),方可进行书式档案查询。
由此可见,工商局人员的说法初步看是有依据的,难怪人家有底气,奉旨行事嘛。从交涉中,我也感觉到他们对此也无可奈何。但,必须提但,
但,我今天说两个方面:
一是律师是干什么的?这是定位问题,很重要。
很多人立马回答,律师是打官司的。恭喜你,你已经达到该省工商局1999年对律师的认识水平了。可是,我来告诉你,律师是干什么的。《律师法》规定:律师,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,接受委托或者指定,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。
何为法律服务?《律师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:
(一)接受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,担任法律顾问;(二)接受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(三)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,为其提供法律咨询,代理申诉、控告,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,接受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,担任辩护人,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、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(四)接受委托,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;
(五)接受委托,参加调解、仲裁活动;
(六)接受委托,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;
(七)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、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。
看到没有,律师除代理诉讼(俗称打官司)外,还有很多的法律服务,怎么就是一个打官司业务呢?法律顾问、非诉讼服务、法律咨询、提供法律意见等等,都是律师的服务内容啊。《查询办法》把律师的活动限于打官司,这本身就是对律师服务活动的误解,说重一点,是瞧不起律师。当然了,《查询办法》是1999年出台的,这认识情有可原,那个时候律师的服务范围确实很窄,但如今可大为不同了。工商局对律师的认识也该与时俱进了。
二是以内部规定限制律师的执业权限,不厚道,同时也和基本法律有冲突。《律师法》明确规定: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,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,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。请注意,律师自行调查时,法律并无要求提供其他单位的手续的规定,并且调查取证也不限于诉讼业务,即除诉讼业务外,律师也可自行调查其他和诉讼无关的材料。
《查询办法》和《律师法》在效力层阶方面不知差了多少档次了,怎么能对抗效力层阶高的法律。再何况,一个1999年发布的内部规定和一个2007年修订的基本法律《律师法》相比,这品相也差了许多。
再有,国务院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、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该规定虽未将公开内容予以明确,但至少说明有关的工商信息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化的趋势啊。工商部门还不赶紧顺应时代要求?
对事不对人,笔者写这文章不存任何恶意,只是希望相关部门不懈怠,不推诿,知难而进。在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”的主题教育活动中,我相信工商部门定会摒弃陈规,革新思维,放下思想包袱,将信息公开的工作做的越来越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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